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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借用账户炒股

     发布时间:2013-12-13     阅读次数:

      摘要:范某为方便起见,利用李某名义开立账户进行操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账户内的财产进行确认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根据实名制,账户内的财产应为李某所有。范某聪明反被聪明误,白白损失了两百余万元。


      案情描述:范某在证券市场已有十余年经历,为了操作上的便利,他借用朋友李某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几年下来,该账户资产已达二百余万元。李某知悉这一消息后,动了私心,不顾当初借给范某用时的朋友义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对该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确权。法院审理认为,该账户以李某名义开立,没有证据证明账户内的财产为范某所有,按照账户实名制,该账户的财产所有权归李某所有。范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了个哑巴亏,无处申冤,只得吞下这个苦果。

      评述:范某借用李某名义进行投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只能说是咎由自取。根据账户实名制的原则,投资者必须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并确保账户信息与自己的身份资料完全相符,只有这样投资者投入账户的资产和产生的收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会确认名义的权利人,实际的出资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这就是借用他人账户的巨大法律风险。由于历史上存在此类不规范行为,随着账户清理工作和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此类不规范账户正在逐渐规范起来,同时,严禁新开此类不规范账户。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也一定不能忽视其中的风险,做到自觉防范,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规定进行操作。

      转载:上海辖区投资者教育系列丛书《案例汇编》,文/上海证监局、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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