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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纠纷2

     发布时间:2014-04-24     阅读次数:

证券交易纠纷2

11.券商可以对投资者融资买的证券“强行平仓”吗?

答: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为监管风险的需要,一定会有券商对客户证券进行强行平仓的约定。强行平仓,就是指当客户的证券下跌至双方约定的价位时,证券商无需客户的指令就有权卖出客户的股票。

但是如果某公司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时,它的强行平仓行为投资者可以提出异议吗?首先,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所以其中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此时的强行平仓,是证券商在没有客户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卖出客户股票的行为,因此证券商与客户在其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中有关客户对其委托产生的交易结果提出异议期限的规定对客户也不适用。所以,客户对券商的强行平仓行为可以提出异议,不予认可 。

但是,如果双方因此争议而发生诉讼,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方应均需承担责任。

 

12.对透支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目前,某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未批准允许之前,透支行为仍然是非法行为,透支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商和客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委托买卖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答: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发生事故后,证券商是否能够免责,主要看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点。公认的法理认为,“不可抗力”应该满足“无法预测、无法防止、无法克服”三个条件。所以,实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一般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的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案例链接】——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2007年4月,袁某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证券公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证券公司则称该现象为“堵单”,属不可抗力情形,应予免责。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并且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分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事前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避免、发生后不能克服,比如类似地震的自然灾害,战争、未经事先通知的突然停电事故等。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14.股票盗卖和盗买发生的原因?

答:股票被盗买和盗卖就是投资者账户泄密,被他人将自己的股票卖掉或买入自己不想买入的股票。

以前出现的股票盗卖主要是有人企图侵占投资者的资金,但自从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后,仅仅通过盗卖他人股票已难以侵占到投资者的资金。现在发生地股票盗卖行为,其目的主要是有组织、有蓄谋地为自己买入股票而实施的盗卖他人的股票;同样地,出现的盗买现象也是为了卖出自己的股票而从他人账户上进行的反向操作。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自己掌握了银行账户和密码,别人是取不到自己的钱的,因而对股票账户就有些马虎大意了,故而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股票被盗卖的原因主要是投资者的股票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泄露。从实践发生的案件看,既有证券商的责任,也有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有的是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有的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等;还有的是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

前三种原因造成的盗卖后果是因券商的过错或券商的责任造成,应由券商负责,后一种原因则应归咎于投资者自己。投资者在发现自己的股票遭盗卖时,注意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便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15.投资者如何防止股票被盗买盗卖?

答:(1)细心保管自己的股东代码卡、股票买卖交割单等凭证,以防不慎被人利用;

(2)经常查询股票交易账户,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以减少损失;

(3)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如使用电话后防止他人用重拨功能获取你的帐户和密码;自助委托系统的投资者注意在委托完成后销去前面输入的数据;使用电脑网上委托要注意采取锁屏、保密等措施;使用手机炒股的投资者还要注意手机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等。

(4)不定期修改交易密码。

 

16.股票被盗买盗卖后,应该怎么办?

答:股票遭遇盗买盗卖后,你应该立即采取自我救济和法律救济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变更密码,通知券商冻结自己的账户,以防事件再度发生;

(2)保全证据,如打印完整对账单,以便为下一步寻求法律救济做好采集初步证据的工作。

(3)如果尚未遭受损失或损失较小,可在通知券商的情况下进行反向操作,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然后再就已遭受的损失部分进行维权。

(4)如果已遭受较大损失,你选择通过刑事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投资者有证据证明有人侵犯了自己财产权利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刑事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6)如果你选择以民事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那么也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国你认为是券商的违约行为所致,你可以追究证券商违约责任;如果你认为有人应负有侵权责任,你可以追究券商与盗买盗卖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17.股票被盗卖,如何提附带民事诉讼?

答:投资者因股票盗买盗卖犯罪行为有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投资者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投资者在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即使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投资者仍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8.股票被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以索赔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因股票盗卖遭受的损失,不包括股票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具有或然性的收益。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9.股票被盗卖,损失怎么赔?

答:关于股票盗卖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股票被盗卖当日平均价赔偿。

随着我国侵权法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合同法对履行利益之赔偿的肯定,以及对证明持有者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凭证即股票性质认识的深入,该规定已不适应现时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赔偿范围应包括被盗卖的股票及相应股利之损失。

【案例链接】——股票被盗卖盗买,究竟谁的责任?

2003年,某公司在券商客户的证券账户上的股票被他人全部卖掉,取而代之的是在涨停板价位上全仓买入了另外一只股票,翌日,该股票便大幅下挫,至最后平仓时,该公司共亏损500余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很快通知了券商,也协同券商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未能破案。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券商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查明,股票被盗卖盗买的原因是该公司开户后没有修改券商设置的初始密码6个8所致,而该初始密码是所有开户的客户都知道的,遂以该公司理应修改初始密码,但由于漠视密码不修改的风险判定该公司承担责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法院。二审法院以券商未能尽到足够提醒客户修改密码的义务为由判决券商承担了超过一半的责任,该公司承担了少部分责任。

分析

很显然,所有的股票盗卖盗买案都与密码泄密有关,所以,保管好交易密码和账户是防范此类案件的重点。本案判决后,证券公司也吸取了教训,将客户开户时交易密码设置的程序加以了改进,不再向客户提供初始密码,而是要求客户自己现场设置密码。

从实践中发生的其他股票盗卖盗买案件中发现,基本上很难分清交易密码泄密究竟是客户还是券商的责任的问题。对此问题,虽然普遍,但难以有统一的定论。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因此,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保密,包括自己的交易密码和账户资料,同时也要经常关心和留意自己的帐户情况,一旦发现账户的股票发生变化而又非己所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与券商联系以寻求解决办法。

 

20.到券商开户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在这里,笔者首先要敬告并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在交易之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风险,理性投资。

在投资股票前,投资者一定做好风险准备。如果不明白其中多道理而盲目入市,可能会招致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所以,你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便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当你到券商开户时,券商会让你签署一份《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你千万不要对这两份文件漠然视之,当成例行公事签完了之,而是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般来讲,《风险揭示书》会告知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的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让投资者签署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让投资者真正知道证券投资的风险,树立大家的风险意识,并提醒大家注意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客户须知》也是要告诉投资者要了解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的内容,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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