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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15-06-29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的权利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且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非备兑义务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市商,因做市业务需要,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最近3个月未被本所采取过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最近3个月做市评级结果均在C以上(不含C);
 
  (三)最近1个月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出现5次及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因经纪业务客户数量增加、客户持仓限额增加等原因,出现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提高该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第六条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交易需要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提交经本人签字的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机构投资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及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
 
  (二)期权经营机构出具的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需经期权经营机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三)个人投资者需提供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账户信息、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套期保值方案;
 
  (五)最近1个月现货及期货市场交易情况;
 
  (六)最近3个月的资产证明;
 
  (七)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八)个人投资者需提交最近1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期权经营机构因自营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需要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需经期权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三)套期保值方案;
 
  (四)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五)最近1个月现货或期货市场交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六)最近3个月的资产证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因经纪业务需要申请提高经纪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需经期权经营机构分管期权经纪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三)最近1个月全体客户数量、额度使用情况等说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做市商为满足做市业务需要申请提高做市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做市商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申请表需经做市商法定代表人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做市商公章;
 
  (三)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四)最近1个月做市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期权、现货或期货)、风险管理情况;
 
  (五)最近3个月的资产证明;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的,本所根据同类主体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调整后的持仓限额:
 
  (一)套期保值
 
  1.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2.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3.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换算的日均净资产对应的合约数量的7.5倍。
 
  4.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同时就多种类型套期保值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本所分别计算每种类型套期保值对应的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申请人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的调整上限。
 
  5.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总持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增量的合计值。
 
  6.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单日买入开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比例的乘积。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二)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现有总持仓限额的2倍。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三)做市业务:依据做市商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各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的计算结果,按照1张的整数倍取整。
 
  第十二条本所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本所可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账户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要求,或者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将不予同意其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一)持仓超过其当前持仓限额(因本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做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二)申请用途为套期保值的,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使用持仓限额,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回转交易;
 
  (三)申请用途为经纪业务或者做市业务的,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
 
  (四)进行影响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户持仓报告义务;
 
  (六)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申请未履行尽职核实职责、材料不实;
 
  (七)在进行额度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按照本指引规定核定的持仓限额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出现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持仓额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也未向本所申请调整其持仓限额的,本所核定的持仓限额将以1年为周期自动续展。
 
  第十五条本所定期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申请获得的持仓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其对持仓限额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请用途为现货多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沽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沽期权合约;
 
  (二)申请用途为现货空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购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购期权合约;
 
  (三)申请用途为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但交易行为与其套期保值方案明显不一致,或交易策略组合的Delta值显著偏离中性;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其持仓额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沽期权。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指在融券卖出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指对同一合约品种进行数量匹配的买入、卖出交易或保持Delta值中性的交易策略组合。
 
  (四)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指申请人持有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五)合约标的融券余额,指申请人融券卖出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融券卖出的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六)日均净资产,如申请人为期权经营机构的,指其用于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资金;如申请人为投资者,指其托管在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七)Delta值,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合约标的价格变动的比率。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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