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5年1月9日实施 2017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业务风险,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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