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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投资为诱饵的电信诈骗犯罪警示录谨防以虚假股票买卖为诱饵的欺诈陷阱

     发布时间:2014-06-06     阅读次数:

【欺诈陷阱】

       一自称“Q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撒网钓鱼”方式拨通S女士电话,宣称Q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娱乐综合企业”“以网络游戏研发及运营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大型网络公司”,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需引入自然人股东,并承诺“投资收益稳定,以发行价5美元认购,上市后股价最低8美元,收益最低60%”。S女士听后表示对投资很感兴趣,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再考虑。Q公司人员随即通过邮件向S女士提供了“申购书”、“批复函”、“摩根士丹利投资报告”、“Q公司十大优点”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多次电话催促S女士将认购“自然人股份”的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

【谨防上当】

       S女士多了个心眼,在按该电话推销人员要求付款前,向陕西证监局询问Q公司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陕西证监局收到S女士的信后,第一时间告知S女士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诈骗。S女士及时警醒,没有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骗陷阱。

【原形毕露】

       见S女士迟迟仍未汇款,该公司人员致电威逼,称“你申购的Q公司自然人股票是摇号产生,必须买,否则耽误公司海外上市进程,将负法律责任”。由于S女士已知Q公司是设骗局,Q公司的威逼最终未能凑效。

       经调查,Q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住所门户紧锁,无任何显示公司名称标识及工作人员。该公司指定汇款的账户累计余额最高时有100万元左右,每次进款后,均立即被提现取走,其恶意欺诈的目的昭然若揭。

【以案说法】

       Q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定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条件,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即将海外上市的消息及所推销的“自然人股份”和“承诺投资收益稳定”均为虚构事实,实质是打着“股票投资”的幌子,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其行为违反了银行、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吸收资金”所列的集资诈骗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罪。

       这些骗子公司往往利用一些群众对“原始股上市后可以一夜暴富”的错误认识,利用电信手段所具有的远程性、虚拟性、隐蔽性特点,大肆进行形形色色、花样翻新的电信诈骗。通过撒网式电话,运用典型的营销骗术,设置“扫单”、“养单”、“逼单”、“收单”为流程,步步紧逼的连环电话骗术陷阱,诱骗投资者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最终达到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的诈骗目的。并且,由于电信手段具有远程性和隐蔽性,很多不法分子诈骗投资者钱财后卷款潜逃,人去楼空,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往往很难进行追责和维权。

       因此,广大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对不认识的电话、邮件、网络等宣传、推销的“天上掉馅饼”或“一夜暴富”式的“投资机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打消不切实际的“投资致富”幻想,增强识别、抵制、防范各类涉及证券金融诈骗活动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