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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4-11-14     阅读次数:

案例二:   

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 %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实力很强,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接着陈某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抓住的涨停机会,并承诺15个交易日可以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的个人账户汇了服务费8000元,同时也收到对方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不料却连连下跌,损失惨重。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电话联系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并无法登陆网站。

       手法分析: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是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活动,要求投资者支付一笔会员费,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投资者风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

       投资者准备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首先了解哪些证券公司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此外,自2012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已经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投资者也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如果遇到有假冒、仿冒证券经营机构网站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举报。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二、非现场开户案例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设立植入木马程序的非法网站,并引诱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以此获取客户资料及账户信息。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网站,或诱导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网站链接登录合法证券公司网站,盗取相关信息。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看到股市回升,打算开立证券账户,由于周围没有柜台网点,他决定采用网上开户的方式。张某在某博客上看到某第三方网站关于开立证券账户的优惠信息:通过本网站进行证券账户网上开户,证券交易每笔手续费返还50%。该第三方网站上设置了国内部分知名券商的网上开户链接,并有数百条开户记录,以及多达千余条的用户好评反馈,形式与返利网站类似。为了获得手续费的返还,王某通过这种形式办理了网上开户业务。一周后,张某发现其证券账户下购买的股票和留存的现金都被盗取,张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手法分析: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第三方网站利用返利名义吸引投资者通过该网站链接,登录仿冒证券公司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通过植入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开户人王某的电脑,窃取了其账号、密码、电子证书,从而转账套现。

       投资者风险提示:开立股票账户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办理。进行现场开户时,账户开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股市交易时间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和资金卡,开户前需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测评。个人开户需签订一系列开户文本,开户文本一式两份,主要包括:《开户申请表》、《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自助/电话委托交易系统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客户协议》等,须由客户认真阅读后填写并亲自签名。如指定有代理人的,还须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自2013年4月起,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时须准备的证件和文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正常使用的手机,配备有摄像头,能够上网的电脑等。投资者必须确定是直接通过正规的证券公司的网站进行开户,在网上开户时,须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面图像,并拍摄本人头像照。按照规定,投资者申请开户还必须和公司网上开户见证人员通过网上视频进行实时视频见证,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员将对投资者上传证件资料和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见证视频进行录像。之后是申请数字证书,开立资金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进行非现场开户时,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官方网站办理,避免通过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合法机构网址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此外,应避免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办理网上开户,谨防木马程序等软件对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证书的窃取。投资者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和仿冒网站获取个人相关账户信息。防止上述情况的做法包括:使用安全令牌;使用私人电脑,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不轻易泄露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参考法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

       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开户代理机构网站,按要求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记载的投资者信息与投资者开户申请表填报的投资者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开户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数字证书应在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基础上发放。本公司数字证书的颁发及使用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

       (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十五条【投资者教育】会员单位应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