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16 阅读次数:
一直以来,内幕交易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顽疾”,也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一道共同的难题。在中国,自被称为“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股民陈宁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案,到新近二审判决生效的国美电器黄光裕案,特别是随着今年以来证监会切实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内幕交易”逐渐走入公众投资者的视野,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价格发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而内幕交易的频繁出现不仅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导致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也动摇了市场良性运作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基于此,如何强化投资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及手段,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成为摆在证券立法者、市场监管者面前的一项难题,也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掌握获取证券信息正确渠道
证券交易本身具有投机性,因此,证券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考验投资者对证券信息的灵敏程度。对证券投资者而言,首先应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正确渠道,提升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了解所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为掌握所持股的上市公司运行及经营信息,投资者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向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咨询。
第四,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软件了解其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此外,通过浏览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或查询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发展情况及行业内企业发展状况的报告,投资者也可获知相关信息。还有,其他公共媒体的报道也不失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一种途径,但只可作为投资者的参考,证券相关信息仍应以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为准。
依法弥补因内幕交易所受损失
1999年以前,我国调整证券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应了解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74、75条分别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做了界定;第76条描述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类型,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程序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投资者应了解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之诉的时效期间。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之诉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提起应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前置程序。相应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者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当然,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主张权利来中断诉讼时效。
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另一重要问题即为确定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被告。在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在内幕交易行为实施期间,购买股票并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被告则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具体而言,内幕交易行为人除《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外,还包括因职业、履行工作职责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
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赔偿之诉主张并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差额的损失、印花税、佣金以及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