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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之非法证券案例1

     发布时间:2015-09-14     阅读次数:

金融知识普及月之非法证券案例1

案例一 证券经纪人违法荐股被处罚

    2014年2月,广东证监局对辖区证券经纪人张某违法荐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张某停止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2万元,罚款1万元。这是自2013年证监会处罚权全面下放以来,派出机构首例进行处罚的非法证券咨询案。

    2012年5月,张某被东莞地区某证券营业部聘为证券经纪人,代理该营业部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由于入行不久,很难发展客户,张某便打起了通过网络进行非法证券咨询的主意。张某先是注册了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股票信息,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加入。

    伴随微信的迅速普及,张某微信“粉丝”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8月20日,“粉丝”人数累计超过1.8万。在看到自己人气上升后,张某陆续开通了QQ空间、腾讯微博、新浪博客、金融界直播室等公开网络平台。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张某发布大量股市行情信息、荐股信息,吹嘘过往业绩,吸引投资者注意并加入其QQ群,再设法将他们发展成为其所在营业部的客户或个人非法荐股的客户。

    经查,张某先后共启用了4个QQ群,群人数一度达到1000多人。张某不定期通过QQ群和手机飞信发送咨询信息,提供荐股服务和建议。自2013年5月,开始对近百名客户进行收费。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但不少投资者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存在赚快钱的心理,非法证券咨询还有一定的市场,甚至部分证券从业人员也参与其中,导致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遭受损失。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警防上当。

 


案例二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经验介绍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设立,2007年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从设立之时就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规规范运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制度。上市后,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确定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披露信息后按程序对外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事务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

    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要求,公司制定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幕信息流转和披露流程:一、将内幕信息相关制度以公司行文的形式,发放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及子公司进行学习,使公司从上到下都能意识到,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家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二、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和知悉深度。除公司内部知情人外,在与相关的政府、审计、监管部门或外部单位接触时,除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外,均主动提示我公司为上市公司,提请各知情人员注意遵守保密义务。三、每逢定期报告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启动时,多次提醒相关人员做好信息保密的工作。在与特殊投资者直接沟通时,要求签署承诺书,建立投资者台账,对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需对外部报备资料和重大内幕信息事项,及时通知证券事务室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

    通过公司制定的相关内幕信息管理流程实施以来,很好地控制了内幕信息的扩散,提高了涉内人员的保密意识,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建立良好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相关各方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对恶意造假、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得以遏制,确保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对公司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