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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2)

     发布时间:2015-10-08     阅读次数: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2)

 

  公募可交换债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就定期报告而言,报告内容除需满足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累计换股情况、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等。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涉及换股价格调整的事项如发行新股、送股等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质押、股份变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募可交换债券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参照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债券基本无异。需要注意的是,公募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停复牌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实施停复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可交换债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进行停牌。   

  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主要区别有哪些?  

  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在适用规则、审核程序、发行条件、换股条款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公募可交换债

     私募可交换债

  1 

 适用规则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及《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 

  《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2 

 审核程序 

  大公募可交换债仍需证监会审核,小公募可交换债适用交易场所预审制度 

  由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条件确认 

  3 

 发行主体 

  满足《管理办法》及《试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满足《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4 

 标的股票 

  满足《试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5 

  质押率 

  发行金额不超过标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6 

 换股价格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不低于发行前一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 

  7 

 债券期限 

  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6年 

  不短于1年 

  8 

  换股期 

  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后方可换股 

  发行结束日起6个月后方可换股 

  9 

  评级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无强制性要求 

  10 

 投资者范围 

  大公募可交换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小公募可交换债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资质条件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需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