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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6-05-12     阅读次数: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三)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

一、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

一、案情摘要

    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

一、案情摘要

    “××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 “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

    此后,朱某拿到的软件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账户经所谓的“王牌投资总监”实盘指导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公司当初信誓旦旦的收益承诺,事后看来只不过是打着神奇高科技软件旗号的又一起非法证券活动。

二、风险提示

    经查实,该公司的炒股软件,不过是在现有行情软件基础上简单改动的粗制滥造品。公司明里以销售软件为名,实质却是未经证监会许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最终公司的非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并由证券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