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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以私募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发布时间:2016-05-30     阅读次数:

高度警惕以私募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目前私募基金中常见的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募集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转化为“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刑法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一些私募基金营销人员采用网络宣传(包括制作私募基金网站)、口口相传、亲友互传、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有些甚至委托小额担保公司或以员工个人公开募集资金。其中,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讲座、研讨会等方式是《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违规宣传行为。虽然口口相传、亲友互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目前并无明确定义,但如果违反了私募人数限制、最低出资标准、不得允诺固定回报等规定,就符合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行为特征,则能够认定为“公开宣传”,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代持行为中实际投资人数超限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代持行为是指一名投资人为了达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标准,集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参与私募。这是私募基金合规运营中所禁止的行为。但目前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代持股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私募发起人为了获取注册,安排或者默许一些投资能力不足的单个投资者,采取代持方式投资私募基金,一名代持人可能背后实际代持数十甚至数百名达不到最低出资标准投资者的资金。这种行为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变相允诺给付固定回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之一。有些私募基金在融资难的背景下,为了完成资金的募集,往往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大打“擦边球”。具体表现为,不明确约定给予固定回报,而是采取向投资人展示基金的过往回报业绩、预测投资的收益回报、展示对其他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等暗示的方式,或者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按期支付高额利息、在宣传中默认给付回报等方式,极力向投资者夸大宣传。此类方式是“承诺给付固定回报”的变相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基金管理违反“专款专用专管”原则犯罪隐患大

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并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一些私募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5、隐瞒风险、虚假披露信息诈骗隐患大

在募集过程中,有些私募基金不如实对投资人提示风险及披露相关信息。更为危险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进行虚假宣传,不提示风险,只夸大收益。不如实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不提示风险或者虚假披露,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采用诈骗的方法吸收资金、非法占有资金的犯罪行为,存在触犯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风险高,且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尤其不适合老年人投资。决定投资私募基金前,应先了解确认是否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也可咨询相关监管部门,把风险防范做在前面。不要轻信不法网站、电话、短信等推销信息,提高警惕,防范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违法活动。遇到非法私募活动,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