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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熔断机制业务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6-01-05     阅读次数:

指数熔断机制业务问答(三)

    1.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后,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有哪些变化?

    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调整为±7%。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或者下跌未达到5%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进入熔断,恢复交易后,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2.触发熔断时股指期货合约结算价如何计算?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发生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或者交易暂停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3.对于指数熔断机制投资者还有哪些事项需要特别关注和了解?

    投资者还需要特别注意指数熔断机制以下几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开盘集合竞价触发熔断的,将从9:30开始按照触发情形实施指数熔断。二是对于非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三是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四是深交所在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触发熔断的,不实施指数熔断。五是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将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在触发熔断时,交易所将在网站发布相关的公告,告知熔断恢复交易或暂停交易的时间,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以便做好相应的业务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