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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投资者保护知识典型案例--买入基金出纠纷,调解介入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6-10-10     阅读次数:

普及投资者保护知识典型案例--买入基金出纠纷,调解介入化干戈

    2013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债券型基金产品,当时,周某的投资经理向周某表示该债券型基金产品完全无风险,最低收益可以保证在5%-8%之间。结果,周某于2014年1月发现,此款债券型基金产品亏损高达投资总额的30%。周某认为,既然客户经理表示债券型基金产品无风险,那么本产品至少是不可以亏损的。最终产品亏损高达投资总额的30%,与客户经理承诺的不同,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湖北协会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立刻与营业部取得了联系并了解了情况。营业部承认客户经理的确当时在向周某推荐债券型基金时的确只强调了收益,表示无风险,但对投资者的损失不予赔偿。 

  2014年2月5日,双方按照协商的时间,来到湖北省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营业部代表承认客户经理的确当时在向周某推荐债券型基金时的确只强调了收益,表示过无风险。但是营业部代表认为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的,这是投资者应知道的常识,所以营业部不应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而投资者认为,当初自己就是因为客户经理承诺债券型基金产品无风险,所以才购买此产品。既然当初客户经理做了承诺,营业部就要进行赔偿。 

  湖北协会对双方进行了背对背调解。首先,与营业部代表谈话,指出虽然任何投资在理论上都是有风险的,但是客户经理代表营业部做出了此项投资无风险的承诺,那么营业部就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所以营业部应该对投资者进行适当赔偿。营业部代表表示自己愿意考虑对投资者进行适当赔偿。然后与投资者谈话,指出既然营业部对债券型基金做过无风险承诺,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投资有风险是投资者应该知晓的常识,投资者不应该认为此债券型基金完全无风险,投资者自己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次日,营业部通过电话告知湖北协会,可以赔偿投资者百分之八十的损失。然后湖北协会通过电话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当即表示同意和营业部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2月8日,双方来到湖北协会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因营业部违规承诺收益而产生纠纷也比较常见。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客户经理急于招揽客户,而对客户进行违规承诺。所以营业部在对客户经理进行入职培训时,应该加强入职教育,禁止承诺收益,这样才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此类型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