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权益保护

首页 >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

明确私募基金“四不准”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7-05-29     阅读次数:

明确私募基金“四不准”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近期,社会上一些机构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应掌握了解私募基金规范要求,提高识别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私募基金规范要求:
    一、不得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任何公开方式募集的私募基金均涉嫌违法。
    二、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任何向非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均涉嫌违法。
    三、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承诺保底保收益,则涉嫌违法。
    四、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其他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均涉嫌违法。
    陕西证监局真诚提醒广大投资者:了解掌握私募基金规范要求,防范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保持高度警惕,投资前可向合法机构或监管部门咨询。如发现私募机构涉嫌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可向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陕西证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