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

权益保护

首页 >权益保护 >风险揭示

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承诺 远离股权、债权为名的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7-05-24     阅读次数:

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承诺 远离股权、债权为名的非法集资

一、案例概况

近期,陕西证监局接到投资者反映,陕西Y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名,宣传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推销公司股权,向投资人借款。

该公司在《股权认购书》中,向出资人虚假宣传承诺“公司拟定于2016年12月左右转‘新三板’,3-5年上创业板或中心’、“公司股改完成后,股东凭‘股权证’换领公司‘股票’”,同时,虚假承诺“公司如期若不能在‘新三板’上市,公司将按持股人认购股权时的原价进行回购,并且支付持股人持投金额年息18%,作为补偿。”诱导张某某以2元/股的价格,认购10万股,计2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中间人向社会公众借款集资,借款利息折合年化收益高达20%以上,诱导王某借款10万元,且已发生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

二、评析启示

该案在一起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以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噱头、虚假宣传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销其公司股权和借款两种形式筹集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 记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你看上别人的高利息,别人惦记的是你的本金。不要被画饼充饥、概念炒作和虚假夸大宣传所迷惑,更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及时识破虚假宣传和不靠谱的承诺背后的骗局,增强抵制涉及股权、债权投资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坚持到合法机构理财,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