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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12     阅读次数: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问题
一、融资融券交易时限有何要求?
答:目前公司只开展融资业务,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目前交易所规定融资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客户可申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二、标的证券停牌的,合约可以延期吗?
答:对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一般会对标的证券各种停牌情形下合约能否延期以及如何延期做出约定。
三、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吗?
答:合约到期前客户可以向公司申请办理合约展期, 或自行平仓了结合约,如合约到期还未偿还融资债务的,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