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整治对象包括荐股机构和个人及为其提供相关便利的媒体和互联网平台等。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网络直播荐股。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股票直播室,以“主播”“播主”“圈主”等名义荐股。
2.微博、微信荐股。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 V”“老师”等名义荐股。
3.软件荐股。主要指通过销售荐股软件,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意见、买卖时机建议,预测股票价格走势等。
4.培训荐股。主要指通过推销“投资者教育”“炒股”课程,举办炒股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荐股。
关于“非法荐股”责任追究
根据《证券法》第120条、第160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