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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伪私募”套路深,参与投资要明辨

     发布时间:2020-09-22     阅读次数:

       S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S公司关联机构L公司亦为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两家公司共备案了数十只私募基金。监管部门检查发现 S公司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最低收益等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特征明显。
       监管部门发现虽然给S公司打款的自然人都备注了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但均不是S公司在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中显示的投资人。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管理人自身的银行帐户,而非托管券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但是打款的备注均为购买私募产品,且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汇集的资金,小部分被用做缴纳物业水电等公司日常运行费用,其余大部分转出到股东个人账户,被拆散成数千元一笔打往多个个人户,或转给关联方、其他股东等,还有的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消费。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产品时要擦亮眼睛,防止掉入“假私募”“伪私募”背后的几大圈套。
       套路一,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套路二,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套路三,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套路四,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在投资时,投资者要牢记“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这样大家就可以更好的辨明真伪。
       一、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非法集资存在违规宣传不谈风险,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荐产品;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公开、虚假和误导宣传;将线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对象宣传和销售等违法违规操作。而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销售的对象有入门门槛,而且推荐时必须提示风险。
       二、私募有较高的资金限制。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这些投资者一般面对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实施中,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而从曾经被处罚的案例来看,不少非法私募通常违规拆分转让,通过互联网平台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以“拆分私募基金收益权”等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其他收益权转让给平台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投资单个私募基金金额都不能低于100万元,也就是说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不能将这100万元的份额拆分销售给多人。
       三、不能许诺高比例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也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另外这类非法集资也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形,涉嫌欺诈。
       四、人数限定严格,人数多少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另外也需要关注私募产品的登记备案情况,正规的基金公司或者有销售资格的机构都是可以在监管机构查询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