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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股票转让、股权投资为道具的非法集资活动 保护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4-06-06     阅读次数:

警惕以股票转让、股权投资为道具的非法集资活动 保护个人财产

     当前,以股票转让、股权投资为道具的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不断有投资者上当受骗,损失惨重。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惩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规定涉及股票、股权投资的非法集资的形式、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投资者应认真学习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和能力,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

涉及股票、股权投资的非法集资的形式

(一)承诺股权投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诱骗投资者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的定罪处罚

(二)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股票债券诱骗投资者就是犯罪。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三)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就是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发行、转让股票、债券定罪处罚

(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提供广告等宣传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损失自负

(七)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后果自负。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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