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教育

首页 >风险教育

证券交易纠纷1

     发布时间:2014-04-24     阅读次数:

证券交易纠纷1

1.什么是证券交易纠纷?

答:证券交易纠纷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环节中与证券商之间因交易行为发生的纠纷。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券商构成侵权,有可能是券商违约,也有可能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初期,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交易纠纷十分常见。由于委托方式相对落后,又由于资金监管方式的不科学,因此在委托下单环节经常出现下单与客户委托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纠纷,也经常导致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发生。

如今,由于对证券交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全面实施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券商监管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以前经常发生在客户与券商之间的纠纷已越来越少见,投资者应该更多注意的是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目前,投资者与券商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全权委托、透支交易、不可抗力等方面。

 

2. 什么是全权委托?

答: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或者客户将买卖证券的决定权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由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以及价格。我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证券的买卖,投资者必须对自己买卖的证券及其数量、价格等作出具体的委托,否则,其委托无效。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全权帮工买卖股票,有法律保护码?

答:没有。

投资者在开户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会明确告知投资者“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内容是“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员工)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您不得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之所以要投资者知道上述内容,是因为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如果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那么如果产生损失的话,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4.什么是风险承诺?

答:券商或各个营业部之间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也就是风险承诺。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并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

 

5.有“保底收益”条款的协议有效吗?

答:证券公司有一类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就证券公司开展的该业务而言,如果该协议中有对投资收益的保底条款,那么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做出承诺的规定无效。但是合同法又规定,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其他条款的效力;

 

6.法律对“全权委托”及“风险承诺”有什么处罚?

答:“全权委托”及“风险承诺”均是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商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处罚。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案例链接】——委托他人炒股约定只许盈不许赔,可以吗?

2008年4月,王某将100万元交与赵某,并签订协议,约定由由赵某代其炒股。双方约定,炒股期限半年,赵某必须保证盈利。所得盈利,王与赵按照7:3分成。到期后,王某开始找赵某索要本金和收益款。但赵某称亏损了60万元,并打出交易单来证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本金,赵无力归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股票投资款,并赔偿自起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投资行为是有风险的行为,其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只有盈利而不产生亏损,因此尽管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基本常理而导致约定无效。故此,法院,协议书亦无效,炒股损失的后果应由委托人即王某自己承担。

分析

有关投资的协议中保证收益条款或保底条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理由就是这与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性质有关。在一种必然有风险的经济活动中追求无风险收益本身就是不符合事物的本质规律的的,无异于缘木求鱼。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否则,最终还是要为损失自己买单。

 

7.什么是透支交易?

答: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账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融资融券是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行为,因为其固有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将风险放大了,具有较大大的投机性。,所以,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中的额高风险性。即便在未来法律允许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投资者也要考虑其高风险性,考虑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8.什么是恶意透支?

答:如果客户明知自己账户中资金不足,利用证券商管理中的漏洞委托买进股票,属于恶意透支,客户在此种情况下的透支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买进的股票所有权不属于客户,应由证券商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由此造成证券商的损失应由客户赔偿,客户的损失也由自己承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客户刑事责任。

 

9.什么是过失透支?

答:过失透支不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故意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而过失透支是由于券商或者客户的过失,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客户过失透支交易造成的原因可能是:

(1)由于证券商工作上的疏忽,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证券商买进股票的价款超出账户中的款项造成的透支交易;

(2)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造成的透支交易。

对于客户过失透支交易,客户和证券商都有过错,且均非故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过失透支购买的股票所有权归属问题,客户可以和证券商协商解决。一般解决方法是,透支交易买入的股票,其所有权归客户,客户向证券商返还透支款;若客户不能返还透支款,则由证券商将透支买进的股票强制平仓,损失由证券商和客户共同承担,按过错大小确定分担比例。

 

10.客户逾期不还融资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合法的融资业务中,客户按期归还融资款是客户履行融资协议的基本义务,所以,如果客户违约,不按期归还融资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业务还被法律所禁止期间,证券商与客户为融资而订立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而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既然融资协议无效,那么客户未如约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客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其不用向券商还钱。其向券商所借资金还是要归还的,法律不保护的只是券商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收益。

扫描一下 加关注

开源肥猫

您贴心的理财顾问

扫描一下 加关注

全国客服热线:95325

总部热线:029-8836583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0-2016 All Rights 陕ICP备05002298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413号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