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0 阅读次数:
三、私募投资基金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投资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时,应注意以下风险:
1、是否是合法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实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唯一接受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代办。因此,投资者在确认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是否是合法私募基金时,应登陆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该私募基金是否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公示信息的时间一般为产品募集期结束后的20日内,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到。
2、私募基金盈利能力参差不齐
私募基金业绩分化明显,因产品类型、投资时机、市场行情、投资策略、管理人水平的不同,部分私募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收益,部分私募基金业绩表现不佳,有些会有亏损甚至面临基金清盘风险。曾经取得优异业绩的私募基金也未必能延续辉煌。
3、道德风险较高
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者由于受到专业、区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对项目做出监督和管理,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较高。
4、信息不透明风险
信息不透明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很明显,在投资方案、资金转移、项目跟踪管理等涉及投资运作和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5、业绩不佳导致的清盘风险
业绩不佳导致的清盘风险有达到清盘线和主动清盘两种类型。
一些私募基金公司在发行产品时在合同中规定了清盘线,一旦基金净值跌至清盘线以下,则该基金产品就会被强制清盘。合同中约定清盘线,能够对私募基金控制下行风险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并且此类产品由于存在亏损底线,投资者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考虑到大多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最多20%左右,产品的清盘线通常会设定在0.7到0.8之间。
业绩不佳往往导致私募基金公司主动清盘。私募基金公司每年营运成本压力较大,只有能够提取业绩提成的私募基金,才能维持正常的公司开支。而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提成时,存在“水位线”条款,即只有净值创新高,才能够获得业绩提成。如果市场行情持续低迷,私募产品跌幅过深,提取业绩报酬无望,则每年高昂的营运成本就会拖垮私募基金公司。
6、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风险
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失联的情形包括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一旦可能“失联”,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失联,通常会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五、如何区分合法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多投资者都有一个疑惑,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与非法集资到底区别在哪里呢?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是存在较大顾虑。那么,究竟如何分辨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呢?
1、从是否备案来判断。是否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登记备案包括: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2、从推介方式来判断
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推介,并不会向老百姓公开宣传。如果见到很多名为私募基金公司但却开展P2P、股权众筹等业务时,大多就是非法私募,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3、从收益承诺来判断
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
4、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六、业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七、合法基金代销机构查询
查询地址:http://www.amac.org.cn/xxgs/cyjggs/jjxsjg/382714.shtml
八、咨询与投诉渠道
1、咨询热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咨询热线:010-66578261/8234/8244/8254/8274(咨询时间8:30-11:30,13:30-17:00);
IT热线:010-66578294(咨询时间8:30-11:30,13:30-17:00);咨询邮箱:pf@amac.org.cn;
2、投诉举报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致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电话:010-66578241,或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材料发送至邮箱:pf@amac.org.cn,或发送至传真:010-66578256,或邮寄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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