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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了解场外配资,不“配”!

     发布时间:2020-11-20    阅读次数: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整治对象包括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资金提供方等。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
       2.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
       3.虚盘配资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交易系统。
       4.点买配资模式。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关于“场外配资”责任追究
       1.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模式。根据《证券法》第120条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以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等模式从事“场外配资”及相关活动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虚盘配资模式。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开展虚盘配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66条等规定以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3.出借或借用账户。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58条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参与“场外配资”或为“场外配资”提供证券交易通道等相关便利的,应当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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