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教育

首页 >风险教育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

     发布时间:2020-03-11     阅读次数: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内容:1.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2.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3.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4.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5.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6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或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营销禁止的内容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损害其他同业声誉;3.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4.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5.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各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6.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各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7.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8.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9.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 关于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合同文本打交道,对于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有一下几点要求:1.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2.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已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 关于金融消费争议的投诉受理与处理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扫描一下 加关注

开源肥猫

您贴心的理财顾问

扫描一下 加关注

全国客服热线:95325

总部热线:029-8836583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0-2016 All Rights 陕ICP备05002298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413号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