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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送礼金问题政策解读汇总

出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陕西日报 秦风网      发布时间:2019-01-23    阅读次数:

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解 说: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小小不言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近年来纪律审查实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我们该如何界定?请您举例为我们解释一下。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同志家属赠送等。“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限定词——“可能”,我们该如何理解?
王薇: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该如何与受贿罪区分呢?
王薇: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主持人:第二款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该如何界定?
王薇: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 说: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现实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等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主持人: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严格约束自己,严格家教家风。”本条法规非常明确地为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划出了一条红线,请您为我们具体解读一下本条内容。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在此对党员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主持人:理解本条第二款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王薇: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二是关于处分档次,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三是本条及本章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主持人:我们该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特定关系人”?
王薇: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修改,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此次修订增加第一款内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怎样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会“摊上事”
——“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有关纪律规定解读之二
来源:陕西日报
 
在各级三令五申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高压态势下,陕西有色集团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国平在为女儿操办婚宴时,为避免宴席的规模超过报备的桌数,采用分批次、分地点的方式,于2017年5月在江苏泰州和西安两地分别宴请宾客,违规收受同事及下属礼金3.2万元,并使用服务对象车辆。2018年4月,杨国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还违纪资金。
据统计,2018年1月至11月,陕西共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420起,处理427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407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再次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从2018年陕西查处和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仍罔顾纪律规定,有的不知收敛、巧立名目,有的囿于陋俗、党性不彰,有的化整为零、规避监督,有的贪图私利、明知故犯,不仅扭曲了正常的民俗人情,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这表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正风肃纪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婚丧喜庆事宜置办酒席、宴请宾朋,是人之常情。遵从传统习俗,操办红白喜事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纪律规定,从严律己,从简办理。
事实上,《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并非禁止传统风俗,它是针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而设立的。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违规违纪呢?
首先需要明确,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本条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婚丧喜庆事宜,从涉及范围上来看,不单指婚事和丧事,还包括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
其次,要看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影响,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比如,2018年2月14日,咸阳市礼泉县新时学校校长杜仲在母亲丧葬期间在家中先后设宴103桌,严重超过报备宴席规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条例》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再比如,平利县公共资产局原局长王东于2016年5月24日,邀请陈某等四人参加自己的生日聚会。2018年1月,陈某之妻以陈某参加该次生日聚餐饮酒引发脑部疾病为由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7月19日,平利县纪委给予王东党内警告处分。
再次,看是否借机敛财。借机敛财,是一个性质问题,不管收多收少,都属于违纪行为。比如,旬阳县小河镇东沟村党支部书记吴昌银2017年8月在为其孙操办升学宴时,在收受的124笔礼金39300元中,还包括了18户贫困户送的3300元。升学宴本是亲戚朋友为祝福、鼓励孩子升学而设的。而吴昌银却客观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其作为一种手段来敛取钱财,违反了《条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收受礼金。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认定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凡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或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均属于违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即使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如果场面过大,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拼奢华、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都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同样要受到追究。
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可以体现传统民俗,一样能表情达意。但党员干部必须明确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厘清民俗与党纪的界限、划清公与私的边界,严守底线,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崇俭拒腐,自觉养成良好作风。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其中借年节假期、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就属于其中一项重点整治内容,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莫心存侥幸,因“乱办事”给自己“摊上事”。
省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秦风网
 
随着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近日,省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党员干部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目前,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政治站位高,认真贯彻省委的统一部署,及时传达学习,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广泛深入宣传,解读整治工作安排,诠释相关政策规定,树导向划底线,晓以利害,营造了浓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压力传导,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专项整治工作发展的还不够平衡,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疑虑,有所顾忌。这些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问:请问这些党员干部存在哪些思想顾虑,如何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
答:前期,各级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和把握组织给予的机会。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存有顾虑,甚至有人担心是搞“钓鱼执法”“秋后算账”等等,说明在宣传引导、政策解读等方面还需做过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过去违规收送过礼金的党员干部纠错改错的机会。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牢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真正关心爱护干部出发,采取个别谈话、干部大会、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有这样那样问题的党员干部充分认识组织提供的整改机会,切实体会组织的良苦用心,消除思想顾虑,在专项整治期间主动清退、主动上缴此次专项整治前收受的礼品礼金。自身不净已是错误在身,若还没有把握住组织给予的纠错改错机会,那将是一错再错,哪天东窗事发面临的将是严肃惩处。

问:有的党员干部担心在上缴违规收受的礼金过程中会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答:本次专项整治未要求登记上缴人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超过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的转账业务,需要出具身份证。专项整治期间,若上缴金额较大,本人又不愿登记身份信息,可直接到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业务,也可到其他商业银行分次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问:有的市(县、区)未设光大银行营业网点,如何将违规收受的礼金上缴到全省公布的统一专用账户?
答:上缴人所在地区未设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不影响上缴违规收受的礼金。省纪委已经公布统一账号,可以通过三个渠道向该账户上缴礼金:一是到所在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二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三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的存取一体机(ATM机)进行转账。需要提醒的是,无论采取哪个渠道上缴,本人要妥善保存上缴的相关单据。

问: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党员干部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要求党员干部对照党性要求和初心使命,全面自查自纠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写出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对照检查切实提高对违规收送礼金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对今后坚决不收送礼金作出承诺。不需对本人过去收送情况和此次集中整治期间清退、上缴情况作出说明。各单位也不必组织统计党员干部上报清退、上缴违规收受礼金的数额。

问:对以往收受的礼品(购物卡、消费卡、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怎么清退和上缴?
答: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清退的礼品,主动上缴到纪委或其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将予以登记并严格保密;二是可以将贵重礼品折算成人民币现金上缴到省纪委公布的统一专用账户。

问:对以往收受的美元等外币礼金,如何进行上缴?
答:对于违规收受的美元等外币礼金,也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清退的,主动上缴到纪委或其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将予以登记并严格保密;二是可以将收受的美元等外币礼金,结汇成人民币现金上缴到公布的统一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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