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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处理客户账户遗产继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28    阅读次数:

  案例:2012年2月14日,某证券公司客户A(被继承人,已死亡)之女B(继承人)、妻子C(继承人),向西安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西安市某区法院判决书,要求按照法院判决,继承A资金账户中的相应资金,本案另外两位继承人(D和E)在法院判决时未到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其送达了判决书。
 
  证券公司处理客户账户继承案件时应注意:
 
  一、鉴于客户A已经西安市某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死亡事实,按照证券账户管理一般处理方式,应该对其股东账户采取注销措施,但是因为该继承案其他2位继承人(D和E)在法院判决时未到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其送达判决书,且目前无法联系此2位继承人,为防止日后客户A账户被不当操作产生相关纠纷,建议业务部门对该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措施。
 
  二、考虑到账户规范管理的要求,业务部门应该对客户A账户在公司柜台系统中以“备注”的方式,做出特殊标识。对于继承人B、C已经从客户A资金账户支取判决书中认定的相应资金事实予以体现,以区别与一般正常账户。
 
  三、关于客户A账户资金孳息分配问题,鉴于西安市某区法院判决对于该问题并未涉及,原则上应该比照判决中遗产分配比例分配利息,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领取利息的时间不同导致利息不易计算,且当事人B、C自愿放弃对于孳息的继承,所以业务部门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收到当事人放弃孳息的承诺书后,可以不对孳息部分进行支付,暂时存放在客户A资金账户内。
 
  四、待该继承案件其他当事人继承事宜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应该依照中登公司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客户A股东账户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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