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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侵权2

     发布时间:2014-02-18    阅读次数:

8.控股股东违反陈诺,是对其他股东的侵权吗?

答:上市公司运作中,控股股东经常会对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做出一定的陈诺,以换取相应的利益。比如,股权分置改革时,有些控股股东就具有优质资产注入、业绩增长等得陈诺;某些控股股东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时也经常会做出一些类似的陈诺等。但是,现实中,常有一些控股股东在陈诺后却不履行陈诺,而中小股东在这方面也往往维权意识不强,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

       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投资者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控股股东的陈诺是一种合同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不履行陈诺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投资者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控股股东履行陈诺。投资者可以向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举报或反映,请求监管机构维权,也可以请律师或自己向控股股东发质询函或律师函,要求其履行陈诺,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监督。如果所有的办法都没有效果,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控股股东履行陈诺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链接】

       2007年3月19日,江钻股份实施股改。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在股改方案中承诺,一年内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注入江钻股份,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同时还做出保证:“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007年9月,投资者颜红开始买入江钻股份,“看中的就是公司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的股改承诺”。令她始料未及的是,江汉石油管理局一年后推出的竟是一个大打折扣的注资方案,造成江钻股份股价大跌,颜红投资损失惨重。

       2008年8月  日,江钻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注入资产的议案。因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最终被被中小股东否决,反对票比例达85.32%。

       2008年6月,颜红委托律师起诉江汉石油管理局和江钻股份高管,但该案未被法院受理。之后,颜红先后将区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向武汉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反映,但未获回信。之后,  颜红致函给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法院高院督促查办,对其诉江钻股份大股东一案指定立案,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报道,2009年5月某日,武汉开发区法院受理了投资者颜红状告江汉石油管理局违背股改承诺的的案件。

评析:

       从本案情况看,颜红起诉控股股东违反股改承诺一事完全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理应受理。但从投资者为立案而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来看,似乎还颇有难度。当然,控股股东是否违反股改承诺,是否构成违约,还需法院审理之后才能认定,但是,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诉权不应被剥夺。我们也将拭目以待本案最终的结果。

 

9.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吗?

答:不可以。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这是上市公司及其股票发行者对股东的承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否则就是上市公司严重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对股东的侵权行为。。

       现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有了严格的要求,即必须专户存储。而且还要求保荐人和存款银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改变原投资项目,投资新项目;一种是原有的投资项目决定中止或暂缓,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但不论哪种情况,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可见,上市公司的权力都是属于股东的。作为股东,你要勇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10.什么是会议效力纠纷?

答:会议效力纠纷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实体内容或程序上违法而导致会议决议的效力受到质疑。在此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进行维权。具体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信息链接】——同仁华塑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同仁华塑(000509)两名个人投资者羊志明与韩前勇分别于2006年7月4日和7月6日在呼和浩特和淄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公司公告撤销7月11日召开的公司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非法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其起诉理由是公司股东山东同人公司提出召集公司7月11日临时股东大会,后山东同人执行董事邢一致函公司撤回该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公司认可撤回提案但不公告立即停止本次会议进行,致公司管理秩序混乱。

       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该调解书规定*ST华塑于7月8日前在相关媒体发布撤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如公司不能发布撤销公告,则该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无效,同时补偿两名原告一定损失。

       公司表示,7月11日召开的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为法院有效执行措施撤销,该次会议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信息链接】——S*ST长岭被诉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案

       2009年6月9日,S*ST长岭发布公告称,日前,S*ST长岭接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李超胜以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中有关股东重复投票时的计票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公司正准备积极应诉,公司已向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公司将视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可以随时转赠吗?

答:根据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必须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将法定资本金转为公司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25%。

 

12.公司发行债券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吗?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的投向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核准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当公司拟将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时,你的权益可能正在受到损害,投资者应该引起注意了!

 

13.大股东出资不实是否侵害了其它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答:严格地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全体股东利益又是借助公司利益得以实现的,这就意味着大股东出资不实虽直接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却间接损害了其它股东的利益。

       对于大股东出资不实,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中小股东可以利用代表诉讼制度直接诉求出资不实的大股东;第二、如果公司隐瞒大股东出资不实,中小股东可就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诉讼公司;第三、出资不实的大股东行使了股权,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果对中小股东构成不利,中小股东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14.什么是上市公司“证券权益披露义务”?

答: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权益披露义务。所谓证券权益披露义务是指任何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5%,或者达此比例后持股比例发生5%的增减变化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两个证券交易所目前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及2%的,也应该公告。

        该规定的目的是让中小投资者一定程度上分析股东对该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以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违反该规定,将影响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决策。所以,违反证券权益披露义务,对投资者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15.公司破产了,我还有权益吗?

答:破产,是指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一旦公司破产清算,首先受到补偿的不是投资者,而是债权人。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显然你的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会根据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出资人的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于上市公司特有的壳资源价值,在破产重整阶段经常会有其他方出面对公司进行重组。而一旦重组成功,则公司有可能会脱胎换骨、重获新生。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投资者会对破产重整的公司具有投资的兴趣。但是,这样的投资行为投机性很强,因为,一旦公司重组不成功,而真的破产的话,投资者可能损失严重,甚至会血本无归。

       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破产应有一定的认识,也要充分认识其中的投资风险,在投资股票以前应对公司的情况况多加了解。

 

16.造假公司已被摘牌,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答:可以。公司已被摘牌只是丧失了上市的资格,不再是上市公司,但该公司依然存在,投资者依然可以向该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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