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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侵权1

     发布时间:2014-02-28    阅读次数:

证券投资咨询侵权1

1.什么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普通投资者因受时间、精力、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可能无法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并做出有效的分析,因而专业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就应运而生。我们一般将从业者称为证券分析师或投资顾问。分析师通过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

 

2.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

(1)正确对待建议,提高判断能力

投资者接受投资建议时,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失去自我,完全听从分析师给出的投资建议,而丧失了自己的判断力。

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特性、证券分析的主观性和分析师个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师不可能对股票价格进行准确预测,也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投资建议,只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对股票走势的看法,每个分析师的观点也不一致,看多、看空各说不一。

所以,投资者对待证券投资咨询的正确态度就是:一方面可以听取广大证券投资咨询专家的意见,开拓自己的思路,但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也要进行独立思考,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形成自己的独立正确决断。

 

证券投资意见有误导致我的投资损失,如何寻求赔偿?

股票投资风险自负是每个人都清楚的一个原则,在投资者自行决定买卖哪只股票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如果证券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了投资意见,而该意见又与股价实际走势相反,则有些投资者就会产生索赔的想法。

关于能否索赔,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咨询意见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咨询机构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咨询者就不能依合同要求咨询机构赔偿损失。

关于纠纷处理,除依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具有调解其会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法定职权,但其调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证券监管局是国家的证券业管理机关,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有监督管理的职权,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处。如果你认为你所联系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违法违约行为,你可以请求上述机构进行处理。

 

【案例链接】——投资者因股评误导受损,能否要求赔偿?

1997年3月,股民张某无意间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股评文章:湘中药公司1996年业绩比上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净利润将达到3500万元,每股税后利润将近0.5元,作者以较为肯定的语言称“毫无疑问,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张某对此深信不疑,先后买入27500股“湘中药”,却遭到当头棒喝。公司公布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前述文章相去甚远,股价应声而落,从13元跌至7元左右,致使张某亏损近8万元。

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文章作者和报纸连带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股评文章确有与事实不符之处,误导了张某,使张某权益受到侵害。张某胜诉。

分析

股评作者或咨询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此建议买卖股票,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这就要求股评服务必须是客观公正,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市场传言为依据,也不得主观臆造;否则构成欺诈和误导,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2001年在《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更要求股评服务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方面的内容。

 

(2)股票属高风险投资,“风险承诺”不可信

投资者经常可以在网上或其他媒体上看到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的各色名目的“理财工作室”。这些“理财工作室”不仅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还受理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股票,并且向投资者承诺具有无风险保本收益。很多投资者对此行为是否合法区分不清。

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只能是向公众提供有关证券投资方面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全权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或承诺投资回报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咨询机构不得全权代客买卖股票,其中双方所约定的保底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证券投资理论分析认为,风险承诺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其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在持有证券这段时间内,有很多因素可能使预期收益减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损失,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风险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社会中,所有企业都受到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的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的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会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分散,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从上面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资顾问或经纪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诺理论上难以兑现,尤其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盘大幅度调整,证券市场泥沙俱下,券商或机构难以独善其身,经营管理也遇到困难,在财务收支情况恶化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当然也就无力兑现其风险承诺。

由于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客户的投资风险不因投资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一旦引起纠纷,投资者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证券投资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风险的一面。投资者绝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与投资顾问签定的风险承诺上来获得无风险收益。“收益自得、风险自担”,是每个投资者入市前应有的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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