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正式发布《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6年12月修订),原合同变更条款内容详见《<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6年12月修订)修订条款对照表》。
根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签署原协议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协议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6年12月修订)修订条款对照表》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通知!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