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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券商四管齐下防炒新

出处: 合规稽核部      发布时间:2016-10-07    阅读次数:

1、信息隔离墙建设概况
      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完备物理隔离措施,不断完善由跨墙管理、名单管理、静默期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实施机制组成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体系,并通过设置中央控制室,合理设置相关隔离逻辑和不断优化信息隔离墙系统等方式,有效管理利益冲突。
2、跨墙管理机制
     我公司建立并实施了跨墙管理机制。当证券分析师需阶段性接触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时,须履行跨墙申请程序,并经相关业务部门及合规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跨墙工作。跨墙期间,该分析师不得发布与该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3、名单管理机制
     我公司建立并实施了观察名单与限制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名单上相关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的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一旦相关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公司包括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在内的各相关业务部门不得开展涉及名单的证券业务活动,直至相关公司或证券按规定从限制名单上删除。
4、静默期管理机制
     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规定,对研究报告的发布设置静默期,在静默期内不允许发布相关研究报告。我公司静默期设置如下:
(1)公司作为客户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至发行日之后的30日内,研究咨询业务部门不得发布与客户有关的研究报告;
(2)公司作为客户再融资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至发行日之后的10日内,研究咨询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客户的研究报告;
(3)公司为客户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财务顾问服务的,自立项、签订保密协议或合作协议之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核准并公告或者兼并收购等项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公告之日止,研究咨询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客户的研究报告;
(4)公司为客户提供股改保荐服务的,自项目立项至股改方案通过并复牌期间,研究咨询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客户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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