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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出处: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07-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

  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外部接入系统出现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瞬时交易方向相反和资金划转频繁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外部接入系统被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断开接入等措施,并于三个交易日内向协会和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提供相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传播特点,通过技术系统或安排专人等方式,重点监测以下途径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通过设立网站,或者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网络论坛、股吧、博客、微博、广告联盟等网络平台,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邮件等渠道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三)通过电话、短信、熟人介绍、发传单等方式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学习培训等形式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及时核实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对已核实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权,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及时澄清;

  (三)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公司的非法网络平台,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进行曝光。对不能及时关闭的非法网络平台,采取网站曝光、短信通知、媒体公告或新媒体发布等形式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

  (四)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同时报送:

  (一)自行发现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客户对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涉及本公司但暂时无法处理的非法证券活动情况;

  (四)获知的不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情况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防非”)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危害,不断提高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上当受骗。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应当坚持持续性和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注重持续性、一般性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又在重点领域搞好阶段性、针对性的集中活动。应当制定可行的防非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保障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进行,并覆盖证券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持续性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一)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中设置防非宣传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二)在本公司客户应用终端上提示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三)利用营业场所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户外宣传工具,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画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防非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进社区、上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督促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公司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等渠道,持续向客户提供防非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参与打非工作,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主动通过媒体宣传证券法律法规,讲解证券知识,不断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生存空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结果报告协会。

  第三十条  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打非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打非工作、成效明显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参与打非工作不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视情形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的证券经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同时,报告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参与打非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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