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阅读次数: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要求,我司修订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内容,根据原协议第三十四条(即新协议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协议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协议中增加了“第二十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乙方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甲方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新协议中增加了“第三十一条 乙方发送的金融营销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为服务性质。甲方应结合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审慎考察金融营销信息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风险,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自行做出投资决定。因参与相关产品或服务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投资者未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就协议修订内容提出异议,则视为投资者认同协议的变更内容,公告内容生效。
特此公告。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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