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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出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2-06-27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交易品种,规范投资者交易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 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深港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前期,深交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分别就 ETF 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以及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共收到 14 家市场主体 21 条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研究吸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为尽快推动 ETF 纳入标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交易行为,本所合并两次修订内容形成《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合计新增 17 条,修订 35 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深港通标的证券范围扩展至股票 ETF 

1.明确标的证券范围。新增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明确深股通、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股票 ETF。附则部分第一百二十七条相应补充关于深股通及港股通标的证券、ETF、深股通及港股通 ETF 等释义。 

2.调整涉及标的证券的通用规定。对于同时适用于股票、股票 ETF 的规定,统一将“股票”表述调整为“证券”,包括报价等交易事项、非交易过户、即时行情发布、信息披露等,涉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等 16 条。 

3.新增深股通 ETF 份额持有人投票权的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股票 ETF 纳入及调整机制 

1.明确纳入条件。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明确深股通、港股通 ETF 定期调整纳入条件。附则释义相应新增沪股通、宽基股票指数、合成 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等释义,并在深港通、深股通、港股通等释义中增加股票 ETF。 

2.明确定期及临时调整调出安排。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明确深股通、港股通 ETF 定期调整调出条件。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股票 ETF 终止上市的临时调整机制。 

3.明确定期调整公布及生效时间安排。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明确深股通、港股通 ETF 定期调整公布及生效时点。附则中关于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释义补充股票 ETF 日期安排。 

4.规定交易所无法获取有关数据的股票 ETF 不予纳入。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明确本所和联交所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获取有关指数数据相关安排。 

(三)完善内地投资者返程投资有关规定 

1.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新增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2.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增加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十四)项关于“内地投资者”的释义。其中,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四)其他适应性修订 

1.新增深股通 ETF 担保卖空豁免提价限制的规定。根据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ETF 融券卖出豁免提价限制(即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在第三十五条中新增第四款豁免规定。

2.补充深股通、港股通 ETF 信息披露渠道。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联交所有关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3.补充深股通创业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根据本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第 3.4 条、第 3.11 条,新增第三十一条,明确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相关事项。相应修订第五十一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深股通额度控制。 

4.衔接退市新规,修订暂停上市股票不纳入标的的情形。 鉴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已删除暂停上市的规定,将不再新增暂停上市股票,修订第十七条,删去“被本所暂停上市的股票”,将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情形纳入第十九条标的调出条款;修订第六十七条,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的情形中,删去“暂停上市的股票”。 

5.其他表述修改、条文序号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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