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2-06-27 阅读次数:
为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会起草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开通以来,保持稳定有序运行,在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完善市场结构与生态、促进跨境监管执法与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 2016 年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2 年 5 月 27 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 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为规范互联互通相关活动,证监会于 2016 年发布《互联互通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对互联互通机制的一般性规定、相关基础设施职责、交易结算安排、监管合作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业务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考虑到上述规定未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适用范围,需要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有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我会就《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 11 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 ETF 纳入的标的范围、申购赎回、市场推广等方面。我们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对部分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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