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8 阅读次数: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正式启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年7月修订)。
根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约定,签署原协议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协议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年7月修订)》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我司书面提出异议,若我司同意投资者提出异议的,我司可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就相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若投资者和我司未能就投资者提出的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特此通知!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年7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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