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阅读次数: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的相关要求,以及沪深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公司将调整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1、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4、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6、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具体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规则由公司另行通知公告,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理性投资交易。
特此公告。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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