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3 阅读次数:
尊敬的投资者:
因中国光大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三方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开源证券同步修订了光大银行三方存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新旧版本协议内容变更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协议共计十章 七十一条 | 协议共计十二章 七十三条 |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共计6项 |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共计7项,其中(二)内容变更,(六)变更为(七) |
第一条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 第一条 (二)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甲方资料发生变化,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
无 | 第一条 (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开户协议,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开户协议,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办理密码重置。 |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个人客户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证券资金台账卡(或证券资金账号)、银行借记卡(I类卡);机构客户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台账卡(或证券资金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个人客户)/银行预留印鉴(机构客户),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或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 |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提出申请,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个人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名称、证件类型、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提供的办理方式进行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名称、证件类型、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指定渠道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甲方不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或不配合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委托及相关事项。 |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可以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
第五十四条 若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 第五十四条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
第九章 个人信息安全条款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甲方(个人客户)同意,出于实现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乙方可向丙方传输甲方的信息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资金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密码(加密)、存管账号、客户编号、银行账号(如有)、使用币种、签约状态、开户日期、客户状态、协议类型、业务类别、证券公司编号和名称、营业部名称、开户机构编号和名称等)、交易时间、当日及历史交易流水、当日及历史转账流水、交易轧差数(交收数据)、证券资金台账余额、结息数据(如有)。丙方作为个人信息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行为;丙方可基于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定期向乙方传输甲方的信息清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资金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密码(加密)、存管账号、客户编号、银行账号(如有)、使用币种、签约状态、开户日期、客户状态、协议类型、业务类别、证券公司编号和名称、营业部名称、开户机构编号和名称等)、交易时间、当日及历史交易流水、当日及历史转账流水、交易轧差数(交收数据)、证券资金台账余额、结息数据(如有)。乙方作为个人信息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行为。 乙方、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外提供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征得客户单独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丙方处理个人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客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和范围、保存期限等内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上述应当明示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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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款 第六十四条 乙方、丙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中国制裁和反制措施以及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甲方、乙方、丙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各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被中国列入反制清单或采取反制措施,或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反国内反制措施的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对于因甲方、乙方任何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金融制裁或反制裁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乙方应赔偿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对于因甲方、丙方任何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金融制裁或反制裁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丙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 |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对于仅涉及甲方与乙方争议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
第十二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体方式由乙方安排)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且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确定存管关系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甲方签约地点的营业网点(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以下无正文)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八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短信通知、电话通知、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营业网点、丙方经营网点、乙方网站、丙方网站等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体方式由乙方安排)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在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确定存管关系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其中,甲方有效的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勾选、点击确认、在专用设备手写签名等形式表明认可协议内容,以及其他符合约定的可靠条件的数据信息。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甲方签约地点的营业网点(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
请投资者查阅并了解光大银行三方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如有疑问,您可拨打开源证券客服热线95325咨询,如您未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就上述协议修订内容提出异议,则视为投资者认同协议的变更内容,公告内容生效。
特此公告。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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