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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思创(西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

1.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另外,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具有投资私募基金的主体资格,在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2.投资者分类
(1)标准
投资者类型条   件
持牌机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金融产品专业投资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
社会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符合)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自然人
(同时符合)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2)流程
3.投资者类型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
a.转化要求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书面告知募集机构转化决定。
b. 流程

(2)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

a.转化要求
投资者类型转化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符合)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自然人
(同时符合)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b. 流程(现场方式需双录)

4.产品或服务分级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级,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性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将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五类。
5.适当性匹配
(1)标准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如下匹配标准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C1保守型R1低风险
C2谨慎型R1、R2低风险、中低风险
C3稳健型R1、R2、R3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
C4积极型R1、R2、R3、R4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
C5激进型R1、R2、R3、R4、R5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另外,相关规定对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行特殊保护,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c.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购买高风险产品(现场方式需双录)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确认并承诺自愿承担投资决定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3)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及匹配意见(现场方式需双录)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及时关注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根据其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将结果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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